鞭刑公投,真的能讓社會更安全嗎?

52:51,一票之差。8月14日,立法院通過鞭刑公投提案,主張針對性侵害、凌虐幼童、高額詐欺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犯罪,增設司法鞭刑制度。中選會預計於8月21日審議是否成案;若程序順利,最快可能與11月28日地方選舉合併投票。看到這裡,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可能很簡單:這些人犯這麼重的罪,為什麼不能重罰?這個情緒,我們可以理解。但如果我們把自己從支持或反對的位置稍微往後退一步,真正值得問的,其實不是:鞭子夠不夠重?而是:這樣做,真的能讓犯罪更少、讓被害人更安全嗎?

旁觀者看公平:重罰背後的期待

站在一般人的角度,重大犯罪造成的傷害是真實的。被害人承受的恐懼、身體傷害、心理創傷,甚至一輩子都可能無法恢復。所以社會要求重罰,背後其實不是單純想報復,而是一種很深的期待:做錯事的人,必須付出相應代價。這份期待沒有錯。真正需要討論的是:更痛的刑罰是否等於更有效的刑罰?

本質者看效果:刑罰與犯罪率的關聯

刑事政策最終不是比誰的刑罰更殘酷,而是看犯罪有沒有下降。如果鞭刑可以有效嚇阻犯罪,當然值得討論。但如果犯罪者並不是因為刑罰不夠重才犯罪,而是因為:

  • 覺得不會被抓
  • 犯罪利益遠高於風險
  • 偵查困難
  • 詐騙組織快速變化
  • 被害人缺乏即時保護
  • 司法程序耗時過長

真正有效的治安政策,應該讓犯罪者感受到的不是被抓到後很痛,而是犯罪很難成功,而且很容易被抓到。這兩件事,其實完全不同。

執行者看可行性:立法之後的實務難題

假設未來真的立法,接下來才是更棘手的問題。法律真正困難的地方,從來不是寫進去,而是寫進去之後怎麼安全、合法、可一致地執行。這也是法律實務與口號最大的差別。

  • 鞭刑由誰執行?
  • 什麼情況可以執行?
  • 打幾下?
  • 力道如何認定?
  • 如果被告有疾病、身體特殊狀況怎麼辦?
  • 執行造成永久傷害,責任由誰承擔?
  • 如果判決後才發現原判決有錯,又怎麼補救?
  • 如果不同法院、不同法官對應否鞭刑產生不同標準,又如何維持法律適用的一致性?

法律實務者看限制:憲法與國際人權義務

台灣自2009年施行《兩公約施行法》,而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7條明定,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,或殘忍、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第7條的解釋,也涉及體罰及司法體罰問題。因此,這件事不能只停留在人民投票決定就好了。真正的法律問題是:公投通過之後,仍然必須面對憲法、國際人權義務、立法技術及實際執行責任。換句話說:多數決可以決定政策方向,但不能讓法律風險自動消失。

尋找真正的安全:超越重罰的治安政策

所以,支持鞭刑的人錯了嗎?不一定。反對鞭刑的人就一定正確嗎?也不能這樣說。因為這個議題真正值得討論的,不是把人分成愛犯罪者與愛被害人兩邊。而是:我們能不能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,也要求國家提出一套真正有效、合法、可執行的治安政策?

如果目標是降低性犯罪、保護兒童、打擊詐欺,我們真正應該追問的還包括破案率夠不夠、犯罪所得追得回來嗎、詐欺集團能不能快速被阻斷、被害人能不能得到即時保護、高風險犯罪者有沒有有效監控、司法資源是否用在最有效的地方。因為對被害人而言,加重刑罰不是終點。真正重要的是:不要再有下一個被害人。